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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软件公司恶意诋毁我公司及高管声誉的声明
作者:iMall 来源:乐商软件 浏览次数:5228

近期,某软件公司,在公司官网发布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声明,并在各个行业QQ群散布严重诋毁我公司及高管声誉的文档,针对此事及相关事项我司特声明如下:

 

一、此事的起因是2016年8月23日,我司客户百度搜索“乐商软件”时,发现一网站与我公司官网极度雷同,产生疑惑。经我司工作人员核查,是某公司在百度竞价投放“乐商软件”的关键词,并且以“乐商软件医药电子商务软件龙头企业”及“乐商软件专业医药电商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推广标题,实际点击进去却是该软件公司网站,且该软件公司网站的页面布局、图片设计、产品包装、产品描述与我司网站几乎一摸一样,给我们的客户造成了困扰,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抄袭我司网站创意内容,而是存在虚假欺诈,假冒我司官网的违法嫌疑,至今依然如此。

 

二、8月26日,我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史上最缺设计师的软件公司,请围观!”一文,至此我司依然保持着作为同行的善意,并未公开指责或深纠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而仅仅是用调侃的语气来指出该公司抄袭这一事实,期望该公司看到后能尽快停止抄袭行为,由于此文证据详实、语言诙谐,得到客户及业界同仁的一致支持和转发。

 

三、9月2日开始,该公司在其官网发送所谓的“严正声明”,称“你司官网使用的模板并无版权”,“因有部分业务相同,所以功能及描述相同实属正常”等等。经我司工作人员核查,该软件公司在我司微信公众号推送之后,稍微修改了网站的一些布局及描述,即急忙发出这篇声明,实属心虚之行为。很可惜,该公司是否虚假欺诈、冒充我司官网早已证据确凿的记录在我司8月26日推送的公众号文章之中了,明眼人一看便知,不是稍微修改网站及发送声明即可洗白的。

此外该“严正声明”中其他无端指控,涉嫌严重诋毁我司及员工声誉,该公司声称保留了证据,但在这篇“严正声明”中毫无体现,让人不得不怀疑某公司发送此声明的真正目的。

 

四、也是从9月2日开始,一QQ号码为3119447299,昵称为“网药软件”的QQ号,开始在各大行业QQ群散布另一更加离奇的抹黑我司高管及员工的文章,并留言谁删谁没种,进行恶意中伤和人身诽谤,已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该文章指名道姓我司高管骗取抄袭他公司资料,甚至抹黑我司高管安排黑社会成员去恫吓他公司,该散布行为低俗粗劣,该文章行文粗拙、前后矛盾,比如号称2006年该公司就做了全国第四家网上药店,可是据查询工商信息,该公司实际是在2010年才成立的;声称我司高管与黑社会有染更是让人笑掉大牙。该文章通篇都在诽谤我司及高管,但一点确实的证据都没有。虽然此文出现的时间节点十分敏感,发送人十分可疑,我司也只能善意的猜测,该公司还不至于愚蠢到这个地步吧,或许是平时树敌太多,被人高级黑了。

 
 

 

五、我司作为该公司眼中的“医药电子商务软件龙头企业”,也一直力求承担起行业龙头企业的责任,我们真诚对待客户、善意对待同行,把全部精力都用在了研发好的软件产品及实施好的电子商务项目中。医药电子商务市场还是一个刚刚起步的行业,嗷嗷待哺,我们一直都期望能联合有实力的同行,大家良性竞争,共同把这个市场做大做强,而不是用一些低劣的手段来抹黑别人,争夺客户。试问某公司就算你能抄袭到网站的一些图片和文案、一些简介和方案,能抄袭到软件功能、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能力么?就算靠抹黑别人能骗取几个客户,最终的结果也是把项目做黄,把客户拖死,把整个行业声誉做烂。

 

六、自事情发生以来,我司一直保持克制,可是,我们的善意并不代表我们软弱,代表我们怕事,我们作为行业领先的企业不想被一些心怀叵测之辈碰瓷,肆意抹黑。在此我司郑重申明并敬告某公司:不要随意混淆视听、迷惑大众,你司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散布人身攻击恶意中伤的人员已经触犯《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司已就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若你司仍肆意枉法,则我司必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你司相关法律责任。希望贵方能及时认清错误,主动停止对同行的抄袭及诋毁,恪守职业道德,把时间和精力投放在产品技术和客户服务上来。

 

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1日

09/2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