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外医疗卫生机制革新对比及启示
2017-03-09作者:看准网 来源:看准网

英国、以色列、波兰三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立法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实行不同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方式,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医改模式,取得成效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英国自1948年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国民卫生服务体系(NationalHealthService,简称NHS)以来,实行高度福利、高度计划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公平性强,但服务效率低、管理成本高、财政负担重,疲态已现。2011年1月英国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健康和社会保健法案》,开始推动新一轮医改,议会下院已于同年9月7日以318票对251票通过了该法案。以色列从1995年开始通过颁布实施《国民健康保险法》进行医改,其医疗卫生体系吸收了英国、美国和德国医疗卫生体系的优点,是市场经济模式与计划经济模式的结合,医疗卫生体系投入产出比很高,健康指数世界排名靠前,9%民众对医改成效表示满意。波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1991年经济社会转型同步,从1999年起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进行全民医疗保险改革,目前已基本建立强制性医疗卫生保险体系框架,但改革旷日持久,至今尚未定型,公平和效率均面临不少问题,公众评价不高。英、以、波三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立法,均紧紧抓住“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如何用好钱”等主要问题展开和推进,着力建立和完善筹资、付费、全科医生、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疗保险基金等核心制度。

钱从哪里来

如何解决好筹资问题,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成功的前提。筹资的方式和结构,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可持续性。英国实行福利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NHS的经费8%以上来源于中央财政,其余来自于人们缴纳的国民保险费、看病处方费以及国民为享受及时、较高档次的医疗服务支付的费用。英国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美国约占17%),人均38多美元(美国人均约75美元)。应当说,英国NHS的投入产出比远高于美国。但是,随着公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持续增加,医疗卫生费用不断增长,目前年支出已达1亿英镑左右,财政不堪重负。新医改法案的一大目的是节约开支,拟每年节省17亿英镑,本届议会期间共约节省5亿英镑。以色列医疗保险制度历史悠久,在1948年建国前即已初具规模,但在1995年《国家健康保险法》实施前其覆盖范围只有5%左右,疾病基金效率不高,资金来源不稳,负债沉重。1995年出台的《国家健康保险法》基于公正、平等和团结等原则,将国家健康保险覆盖到全部以色列居民。国家健康保险有三个资金来源:参保人员的缴费(占54.3%)、国家预算(占39.3%)、疾病基金的直接收入(占6.4%)。按该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居民必须按收入比率缴纳健康保险费,收入比率按3.1%和5%两个档次计算;没有工作收入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员则每月交纳28美元;未满18岁的居民、不外出工作的已婚妇女和未满1年的新移民免缴。这种筹资方式资金来源稳定,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8%,人均25美元左右,形成了规模效应。近些年来,随着居民收入增长,个人缴费逐年增多,所占比例由1998年的46.6%上升到21年的54.3%,而同期国家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则由48.1%下降到39.3%。虽然公众对个人付费水平偏高也有抱怨,但因医疗卫生服务效率高、质量好而为民众所容忍和接受。波兰1999年以前实行以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为主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此后转变为实行保险—预算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疾病基金主要有两个资金来源:法定健康保险基金,所有人群都被强制性纳入(占8%);政府预算(占1%左右)。由于健康保险金与个人所得直接相关,使得波兰的健康保险体系更像是“准税收”。这种筹资方式虽然明显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减轻了政府责任,但却大大增加了国民的经济负担,过多强化了个人在健康保险中的责任,结果既造成疾病基金总额不足,不能为公众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又造成个人筹资负担过重,严重影响民众对医改的支持。从英、以、波三国医疗卫生经费筹集方式及其成效可以看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和形成资金规模,在财政筹资与公民缴费之间保持合理比例,保证服务全覆盖、资金可持续、公众可接受至关重要。我国医疗费用筹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投入不足,费用总盘子小,筹资人均水平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过高。我国既不能像英国那样,由国家财政承担绝大部分医疗卫生服务筹资,完全实行计划管理模式;也不能像波兰那样,由个人承担绝大部分筹资,从计划管理模式急剧转变到个人保险模式;而是要借鉴以色列的一些合理做法和经验,逐步加大政府预算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力度,合理确定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筹资分担比例,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规模和提高筹资水平,大力推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性参保,覆盖全体民众,使医保基金真正能做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钱到哪里去

医保基金花费到哪个领域和方面,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的重点。医保基金付费的方向和构成,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水平和发展阶段。英国医保基金的花费覆盖了从预防到康复、从孕检到临终护理、从头疼感冒到心脏搭桥等各类医疗保健服务项目。英国践行预防为主,用于预防保健的费用占NHS保障基金的25%左右,其预防保健服务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健康促进、健康教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人保健以及建立完整与系统的家庭健康档案等。医保基金只支付公民到公立医疗机构看病的费用;患者到私立医疗机构看病,需自己承担全部费用或者由私人保险支付。由于英国医保基金付费方向和构成比较合理,成效十分明显,英国公民的预期寿命女性82岁,男性78岁,居于世界前列。但同时,由于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导致NHS保障资金很大一部分被用于维持庞大的医护体系和管理体系,除25%的预防保健费外,真正用到病人身上的费用不到总额的4%。以色列《国民健康保险法》确定了国家健康保险可以支付的健康服务项目范围,即“健康篮子”,由政府每年对“健康篮子”的内容进行更新,项目付费对所有居民一视同仁。在很多项目支付上,以色列体现了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色列医疗卫生总支出的35%用于基本医疗保健和咨询,5%用于医院服务,15%用于药物治疗。由于支付项目确定比较合理,经费使用效率较高,以色列以相对少的医疗卫生费用提供了高标准的卫生服务、高质量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很好地保障了国民的生命健康。波兰疾病基金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费用,包括初级卫生保健、门诊专科医疗、住院服务、长期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康复医疗等。政府预算主要为支持高度专业化技术和卫生政策项目、职业病防治、艾滋病和吸毒及酗酒的预防与控制等提供资金支持。医院不从药品获得收益,公立医院只对住院病人提供药品,其他病人凭处方到药店购药。波兰健康保险基金支出构成不尽合理,住院服务费用在医疗卫生开支中比重最大,超过4%;药品服务费用次之,约2%;而用于初级卫生保健的费用则低于2%,明显不利于疾病预防、公民保健和健康促进。借鉴英、以、波三国医保基金支付的经验和教训:一是要合理确定预防保健费用与看病治疗费用之间的比例,既要坚持预防为主,努力减少疾病的发生,又要让民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和看得好病。二是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筹资水平确定付费项目,坚持“保基本”,同时逐步做到对所有居民一视同仁。三是我国要下大决心坚决纠正以药补医的制度弊端,真正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同时杜绝小病大治、过度医疗。四是要切实降低服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努力防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行政化和医疗卫生管理体系官僚化倾向,实现服务、管理的节俭和高效。

如何用好钱

医疗卫生资金如何用得好,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的关键,也是连接筹资与付费的纽带。资金使用选择的机制和制度,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总体成效。英国新的医改法案试图通过建立新机制来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一是病人选医生。每个公民必须选择一个全科医生注册,由该全科医生负责其健康保健和医疗,同时公民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更换其注册的全科医生。二是钱随病人走。医疗保险基金根据社区居民的发病率、常见病以及服务对象的年龄、慢性病患病等情况,设定人头费,按人头付费给全科医生。公民接受医疗机构的医疗,要经过全科医生的转诊,转诊费包含在人头费之中。三是由全科医生控制费用。全科医生的收入与人头费的使用直接挂钩。由于人头费中含有转诊费,转诊的病人越多,全科医生的收入就越少,这就从机制上引导全科医生更加关注社区居民预防保健工作;同时由于医疗保险资金根据注册服务对象的数量给全科医生付费,如果全科医生因服务不佳而流失了注册服务对象,其获得的人头费就会减少,收入就会降低。显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倒逼”全科医生尽最大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预防保健服务。四是引入更多市场机制。鼓励私立医疗机构、志愿者组织与公立医院竞争,以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水平。以色列通过在疾病基金、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形成“被管理的竞争”机制而有效控制费用、改善服务。一是以色列每个居民必须也只能在一个疾病基金登记,获得其健康服务。以有四个疾病基金,既收保险费,又办医院,拥有众多的医疗机构,同时参与费用控制和管理。疾病基金不得拒绝接纳任何居民的登记要求,做到全覆盖。居民可两个月转换一个基金,但一年只允许转换两次。疾病基金服务得越好,在其登记的居民就越多,所获得的费用也就越多。二是居民与全科医生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接受全科医生的医疗保健服务。由于全科医生的收入与其服务的居民数量直接相关,所以全科医生都通过提高服务水平争取居民。如均使用电子病历,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采集7余项居民健康指标信息,随时对居民进行健康预测,提出干预建议。三是由全科医生推荐医疗机构,由居民选择疾病基金向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医疗机构服务水平越高,获得全科医生推荐和居民选择的病人就越多。这一整套环环相扣的运行机制,使以色列的医疗服务具有极强的可获得性和高满意度,居民的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如高血压发病率由26年的11%下降到21年的5%,同时费用也得到了控制。当然,以色列这套机制能够建立并有效运行,与其人口不多、国土面积不大、经济状况良好以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普遍较高密切相关。波兰改革后的公民医疗卫生费用由疾病基金掌握,疾病基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向其付费,实现了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由国家预算拨付为主转变为以健康保险基金支付为主。疾病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控制费用:一是引入统一的医院服务分类标准。对单个疾病诊断的大概费用、专科基本检查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界定,对特殊服务作出准确的定义。二是利用基金垄断地位制定价格标准和限定服务数量。上述做法虽然控制了费用,但由于服务内容固定,对合同之外服务支付不足,同时疾病基金严格控制价格,因而导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面临严重的财务问题,医务人员工资低,公开收取红包现象比较普遍。

英、以、波三国医疗卫生费用使用制度及其成效得失,对我国医改有重要启示:一是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根基。英、以、波三国均将强化全科医生在疾病预防、居民保健、小病治疗、大病转诊和费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作为医改的核心内容。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将给整个医疗服务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目前面临着钱少人少、公信度低、根基不稳的困难,亟须从加强服务入手,从强化社会认同起步,多策并举,使全科医生制度尽快扎根,使全科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二是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开展适度竞争,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保证。我国可以借鉴以色列的做法,通过总结一些地方统筹城乡居民医保试点的经验,以渐进方式逐步消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类医疗保险在投保水平和保障程度方面的差异,同时探索建立省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系统。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也应当进行适度竞争,实行按人头付费制度,由公民选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通过病人“用脚投票”,促使全科医生更加重视预防保健,从热衷“治已病”向热衷“治未病”转变;促进医疗机构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从合理医疗中获益而非从过度治疗中获利。三是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是保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活力的重要手段。要汲取英国用高度计划手段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教训,适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药卫生行业,鼓励医生私人开业、多地点执业,以补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质量和效率。

加快我国医改立法的认识和思考

以立法确认、推动和保障医改,使医疗卫生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英、以、波三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我国医改应当综合运用政策和法律两种手段,采用政策先行、法律跟进的方式,把政策的指导性、探索性、快捷性与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有效结合起来,始终保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和相协调,为全面深化医改提供强大的政策动力和根本的法律保障。

——我国医改立法的根本任务是确认医改的正确方向、固定医改的各项成果和保障医改的深入推进。我国正奋力攻坚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成就喜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效果明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稳步推进,机制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三年医改在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上获得重要突破和重大成果,得到国内外的高度赞誉,同时也需要继续加大力度攻克医改新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国亟需通过立法固定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中的成熟制度,并通过制度、机制的导向性、预期性和强制性,推动和保障医改进一步深化。

——我国医改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公益性、体现竞争性、保证可持续性。国家要始终坚持医改的公益性原则和方向不动摇,保证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但是,公益性不等于高福利性,更不等于高度计划性,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全科医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之间的有序竞争,形成政府、单位和个人及家庭共同承担的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努力满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可持续的医疗卫生需求。

——我国医改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围绕“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如何用好钱”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基本法律制度。医改立法涉及政府、个人及家庭、单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法律主体,这些法律主体之间通过筹资、付费和提供医疗服务等纽带建立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药物供应保障和经费保障等基本法律制度。要保证每个公民依法平等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要按照公平、可及、适度原则,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和水平;要使立法规定的各项制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管用好用。

——我国医改立法的近中期重点是集中力量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以及基本药物、全科医生、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基本医疗卫生法》是规范、推动和保障医改的基本法,十分重要,可在三年医改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后,总结经验,抓紧工作,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出台。基本药物制度已在我国全面实施,成效显著,尚需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在我国是新生事物,需要在加大试点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全面推开;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利用社会资本和外资兴办医疗机构需要继续试点和探索。这些都要在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形成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惠及13亿人口、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医药卫生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