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卫计委主任李斌欧洲取经看下一步医改动态
2017-03-09作者:微口网 来源:微口网

最近卫计委主任李斌、副主任孙志分别出访欧洲四国,李斌出访的德国,孙志刚出访奥地利、希腊和瑞士三国。除德国外,李斌还出访了以色列。近日,卫计委的官方网站上刊登了他们的考察报告,根据报告内容和考察报告总结,或许可以管窥下一步医改动向。

李斌对德国和以色列的出访总结中,和医药产业相关的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基层医疗私人化不利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2、支付制度要进行改革,我国的付费方式从按项目付费到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付费发展成为住院支付以DRGs为主(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中文翻译为疾病诊断相关分类,是一种病人分类的方案),按项目、按床日和按人头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支付制度。以色列的医保制度改革中,还提出改革要全国范围内统一推广,杜绝碎片化。

3、医保的改革还包括管办分开。政策制定与经办服务分开,以色列的医保经费筹集和政策制定统一在NII,而经办服务则有四个基金公司进行竞争。

孙志刚的总结中,关于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和医保官办分开同样是总结重点,除此以外,关于药品和未来招标制度改革问题值得关注:

1、改革药品流通秩序,推进建立统一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建议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对生产、流通、定价、采购、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改革,形成系统完备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要尽快改革现有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完善招标机制,切实把虚高药价降下来,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打好基础。

2、积极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直接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形成多元主体办医格局。

李斌主任考察德国得出的启示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从德国医疗卫生改革中汲取正能量,认真总结其利弊得失,找寻符合我国国情的医改路子。结合当前我国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我们认为可从以下8个方面借鉴德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经验。

(一)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理医疗卫生事业的水平和能力,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德国,医疗卫生方面的立法是联邦卫生部最主要的职责。推行法定医疗保险的法律有《社会法典》、《社会健康保险法》、《法定医疗保险组织结构发展法》、《法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融资法》、《加强法定医疗保险竞争法》等,用于规范医院运营成本及其补偿的法律有《全国医院价格条例》等,规范医院投入成本及其补偿的法律有《医院筹资法》、《住院医疗服务费用补偿法》,配合推行费用控制的法律有《病例费修订法》等,还有一系列授权和明确行业组织职责、地位、作用和行为规范的法律。

卫生法律的数目众多、类别齐全、规定细致、实施权威,法律很细,有的很小,但很管用。而我国在医疗卫生领域还缺乏基本卫生法,近年来我国医改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成效也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为此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进程,修改完善重要的专项性法律法规,建议对比较成熟的文件尽量转化为政府法规条例,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彰显依法治国的成效。同时综合研究和分析深化医改中的新经验、新成果,适时凝炼为法制化成果。鼓励地方在一些方面先行立法。政府依法办医,部门依法管医,医院依法行医,群众依法就医。

(二)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目前,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已扩大到1011个,覆盖全国50%以上的县(市),改革方向明确、路径清晰,明年要在全国推开。公立医院改革国家级试点城市已经扩展到34个,明年还要继续扩大。城市公立医院规模更大,运行更复杂,改革要充分借鉴德国医改经验,加快推进。

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近期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基本目标和基本路径,把握改革的重点任务、优先顺序和推进方式,做到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推进地方实践。确定几个改革意识强、基础好、有代表性的省份为深化医改试点省,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出宝贵经验。

(三)改革与完善医保制度

当前我国医保制度改革发展迈入了新的“十字路口”,突出表现为既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民众预期不断增加等外在挑战,也面临着医保自身在制度融合、支付体系、费用控制、精细管理以及联动改革等方面的内在挑战。

从德国的经验看,当前重点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和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遵循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平稳过渡、逐步推进医保制度整合工作。

(四)加快推行以DRGs为核心的支付制度改革

德国是推行DRGs支付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在开发DRGs信息系统、实施医疗质量监管、加强费用控制以及开展医疗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中德双方前期已经就推行DRGs开展了大量的政策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具备了很好的合作基础。

通过改革,要推进我国的付费方式从按项目付费到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付费发展成为住院支付以DRGs为主,按项目、按床日和按人头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支付制度。

要充分考虑我国疾病谱特点以及中医药特色,完善临床操作编码,研究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DRGs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DRGs支付和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保障政策体系。拟组织选择100个左右的病种首先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DRGs改革试点工作,带动公立医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邀请德国专家参与业务指导和学术交流等。

(五)增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的刚性约束力

德国联邦和州层面均以立法形式规划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在实施上具有强制约束力。我们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合理配置各类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端私人医生服务kgn091专注医疗健康行业。结合正在制定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同步建立相应的规划实施和保障机制,推动地方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对地方普遍性考核和评价,确保规划实施落地生根。

(六)坚决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

德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存在“以药补医”问题,且对医生、医院的考核、收入也不与药品、检查挂钩。德国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远低于我国。为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和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扭转公立医院多年来存在的不合理创收机制。

当前重点是要尽快建立与医疗卫生行业高风险、高技术等特点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使医务人员收入合理、规范、透明。实现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坚决禁止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的做法,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重,使医生能够体面而受尊重地劳动,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

德国医务人员支出占医院支出的60%以上,而我国目前仅占到28%左右。支持和鼓励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人员年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到40%-50%以上。

(七)加强基层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

德国基层诊所几乎都由私人举办,多为营利性的,所需资金来主要源于医保。因此,德国医保的“钱”指挥着基层诊所的设立、运行和管理,而公共卫生服务在基层比较薄弱,医保给钱就做,没钱就不做,没有形成如我国较为健全的遍布城乡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上德国门诊和住院服务截然分开,虽然从“物理隔离”的角度实现了分级医疗,但无疑增加了病人重复用药、检查和手术的可能性,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汲取的教训。我国有13亿多人口,传染病和突发事件频发,在深化医改中,我们要继续发挥我国的优势不动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公共卫生队伍和公立医院骨干队伍,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同时推进建立分级医疗制度。

(八)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德国政府和社会组织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德国医疗卫生体制的创新、改革与发展。政府对行业组织一般没有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授予行业组织相应的管理权力,保证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自治的高度契合。

如国家法律规定医师必须参加医师联合会,医师收入的0.5-0.6%作为会费维持该联合会的运转。我们应下决心转变政府卫生管理职能,培育和发展医疗卫生行业的社会组织。当前要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和完善立法,修订《执业医师法》等现有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权力,明确其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开正路、堵邪路,促进其健康发展。

李斌主任考察以色列得出的启示和建议

以色列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8%,人均卫生支出2050美元,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投入水平,居民预期寿命男性79岁,居世界第二,女性83岁,居世界第五,婴幼儿死亡率仅为3.5‰。可以说,以色列医疗卫生投入绩效很高,赢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根本原因是建立了一整套环环相扣、高效运转的医疗卫生机制,对我国深化医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以健全制度为核心,加快提升我国全民医保制度法制化、制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建设已经20多年,覆盖率达到了95%,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年人均筹资水平超过了400元,但筹资机制不稳,政府投入和个人缴费仍没有从制度上作出安排,医保管理体制、经办服务、支付方式等也亟需完善。在以色列考察,我们感受到,医保在医疗卫生体制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核心作用。

我国全民医保制度要充分发挥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亟需加快推动以下改革:

一是推进医保立法。对健康保险进行立法是实行医保制度国家普遍做法。从以色列医保制度建设历程看,制定出台健康保险法是个分水岭。我国全民医保立法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改革中成功经验和实践中的成熟制度给予固定,对筹资机制、管理运行、经办服务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明确政府、个人、社会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个人的责任和参保意识,使居民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性参保,尽快覆盖全体民众,实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是患者和医院联系纽带,支付方式是全民医保制度对双方发挥作用的关键手段。以色列医保支付制度在全国已经普遍推行,在总额预付基础上,其核心内容是单病种付费,几乎覆盖了所有疾病。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缺乏总体系统设计,“碎片化”问题突出。需要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临床路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改革。

三是推进医保管办分开。以色列医保管理运行显着特点是政策制定与经办服务分开,医保经费筹集和政策制定统一在NII,而经办服务则有四个基金公司进行竞争,在国家政策指挥棒的引导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减少了基金的浪费,提高了保险效率,医院和患者都比较满意。

德国是医保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也是这种运作模式。我国全民医保现有的管理模式却是政策制定分割,管理经办不分。借鉴以色列的经验,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推进政策制定和经办服务分离,引入经办服务竞争机制,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使中国特色基本医保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在管理决策上,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管好用好医保基金。我国医保基金规模很大,超过1万亿元,事关13亿多人的健康,而且是全人群时时处处发生的行动,社会影响很大,特别是现在进入完善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关键时期,需要下大决心组建独立的管理机构,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经办服务上,以现有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等经办机构为基础,组建若干大的医保经办集团,可以跨县、跨市,甚至跨省,负责新农合、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由城乡居民自由选择,从而在各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形成服务竞争,倒逼其跟着政策走、围着患者转,更好地服务群众。

(二)以建立医联体为抓手,推动医疗卫生资源深度融合,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优势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产生整体效益。

以色列建立了功能清晰、层次合理、定位准确、相互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层级医疗卫生资源紧密相联,优势互补,互联互动,把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到了最大化。比如,以色列床位使用率为98%,而OECD国家仅为77%。

这些年,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数量和规模得到了较快发展,每千人口床位数已经高于以色列,但供需矛盾仍很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从宏观方面做好对医疗资源的规划布局,特别是受行政区划、财政预算、行业管理、部门利益以及“单位人”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院之间,城市大中医院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长期分割。

群众看病就医具有区域性和流动性,不受行政、部门和行业限制,现有的资源分配格局已经很难适应医疗服务的新特征。要充分发挥政府对卫生事业宏观调控作用,推动医疗资源互补整合,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国内外实践表明,医疗联合体是科学布局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手段。

建设医联体好处:一是有利于破解行政、部门和行业限制,推动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化整合,使人才、设备、技术、管理等在联合体内流动起来,更好地解决好优质医疗资源难以下沉到基层问题。

二是有利于推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当前,我国城市公立医院资源过于分散,导致一些改革政策很难落实,推动成本很大。医联体的建立,将能够有效地推进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药品采购、用人机制等改革。

三是有利于促进有序竞争。新加坡公立医院改革就是把城市医疗资源分成两个大医联体,政府通过市场调控手段,促进医疗集团间进行竞争。我国城市医疗资源分散分割,规模大小不一,很难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结果导致各医院不是拼服务而是拼规模,无序、恶性竞争。要对城市医疗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形成若干医疗联合体,促进竞争。

四是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引导患者在医联体内有序就医。五是有利于促进医药分开,医药分开是国际普遍做法,我国之所以难以推行,主要是大医院收入和利润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门诊。医联体建立后,大医院与基层机构有了利益联系,大医院就会从节约运行成本考虑,把患者就诊引导到基层。

目前,不少地方正在积极推进医联体建设。但也有个别地方甚至以此之名,圈占资源,甚至有的把人才资源“虹吸”到大医院。需要对各地医联体的做法进行系统总结评估,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对医联体建设的规划指导。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治,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这项制度有利于引导居民就医从无序到有序,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举措。以色列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医保政策引导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同时强化基层能力建设、用人机制改革。

我们应借鉴以色列的经验做法,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一是通过医保政策引导,起步阶段加大基层看病报销比例,然后逐步进行强制,实行对不到基层首诊或没有转诊手续的患者(除急诊),降低医保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

二是要进一步加快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三是借鉴以色列兼职医生的做法,完善多点执业制度,制定优惠薪酬政策,通过经济杠杆,鼓励吸引大医院的专科医生到基层执业。四是以医联体为平台,形成上下联动,以大带下、以强扶弱机制,切实把患者引导到基层就医。

(四)推动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医务人员形成既密切协作又相互竞争的机制,有效提高患者获得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

我们在以色列考察,深刻感受到,竞争在医疗卫生行业无处不在,医保机构、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形成了“被管理的竞争”机制。一是以色列居民可自由转换医保账户,医保基金合同服务得越好,在其登记的居民就越多,所获得的费用也就越多。二是居民与家庭医生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家庭医生都通过提高服务水平争取居民。

三是由家庭医生推荐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服务水平越高,获得全科医生推荐和居民选择的病人就越多。这一整套制度设计,推动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和医务人员既相互竞争,又密切协作,保证了医疗卫生体制运行充满了活力。

我们可以借鉴以色列的做法,政府组织负责筹资和制定政策,实行按人头付费制度,由公民选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通过病人“用脚投票”,促使全科医生更加重视预防保健,从热衷“治已病”向 “治未病”转变,促进医疗机构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从合理医疗中获益而非从过度治疗中获利。

(五)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促进公立医院由被动管理转为主动控费,由逐利回归公益。

通过行政约束,破解公立医院逐利机制,难度大,成本高,也很难持久。以色列通过多方面的制度设计,破解了大处方、大检查。

主要措施有三招:一是用好医保支付制度这只“无形的手”,使医院主动降低费用。主要是推行总额预付和单病种付费结算改革,结余归己,超支分担甚至自负,医院为了使收益最大化,必然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节约运行成本,降低药品费、检查费。比如以色列医院床位使用率达到99%,内科患者住院平均日仅为4天,外科手术住院平均日为6—7天(我国超过10天)。这得益于医保制度的正确引导。

二是建立合理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主要是给医生高收入,使其有尊严,社会上有较高的地位;在考核方面,核心是医疗服务质量,而不与药品和检查等服务的数量挂钩。

三是用好信息化手段,让医疗费用阳光化。以色列医院运行情况、医生医疗服务行为、医保基金运行都是公开透明,全面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在深化医改中学习借鉴。

(六)未雨绸缪,加强我国应急救治反应能力建设。

当前,除了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外,各种暴恐活动也已经成为我国现实的威胁,特别是一些特大城市,人口密集,一旦发生恐怖袭击,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另外,鉴于南海形势,海上应急卫生救援准备也需加强。必须要有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对一些大中城市及某些领域医疗应急救治体系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加强应急救治体系建设,一旦有事,能够迅速处置。

当然,考察中我们也感觉到,以色列也面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政府财政支出和个人医疗卫生支出的压力都越来越大,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也给医疗卫生体制运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前,我国新一轮医改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既要借鉴以色列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念和精细化管理经验,也要汲取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教训,充分考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我国国情和改革的实际,探索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

李刚副主任考察欧洲三国得出的启示和建议:

千里不同风,万里不同俗。奥地利、希腊、瑞士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得到了本国人民的认同。但也都意识各自的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也不同,这就决定了我国医改既要充分吸纳各国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宝贵经验,又要立足国情,充分发挥优良传统和制度优势,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医改道路。

(一)加快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完善定型。

全民医保制度是大多数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核心。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到95%以上的人群,但筹资机制不稳,政府投入和个人缴费仍没有从制度上作出安排,医保管理体制、经办服务、支付方式等也亟需完善。

从三个国家考察看,我国全民医保制度要充分发挥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亟需加快推动以下改革:一是推进医保立法。这是建设全民医保制度的基石。当前,我国全民医保立法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改革中成功经验和实践中的成熟制度给予固定,对筹资机制、管理运行、经办服务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明确政府、个人、社会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个人的责任和参保意识,使居民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性参保,尽快覆盖全体民众,实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个国家医保支付制度在全国已经普遍推行,其核心内容是单病种付费,几乎覆盖了所有疾病。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缺乏总体系统设计,需要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疾病临床路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改革。

三是推进医保管办分开。从世界各国医保制度的运行看,改革的关键不是机构的整合,而是推进管办分开,实现政策制定、监管与经办服务分开。所以,推进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应图谋长远,组织专班筹划医保改革蓝图,国家制定政策,部门实施监管,社会组织经办,使中国特色基本医保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二)把维护公益、保障基本、提升质量作为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的根本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是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础。奥地利、希腊和瑞士三个国家都建立了全民医保制度,保障水平都高于我国,但对公立医院补助力度一点也不少。我国公立医院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靠筹资水平仍很低的医保基金保障公立医院的运行,是很难实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因此,公立医院改革的起步阶段,政府的投入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要求。从三国考察看,政府举办公立医院主要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到实处,而我国公立医院功能地位始终比较模糊,下一步在制定公立医院改革文件中,必须处理好基本和非基本的关系,从服务条件、诊治规则以及医保报销等方面明确保基本的职责。

改进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始终是各国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希腊新一轮医改,从卫生部长到医务人员,都说改革不能牺牲医疗服务质量,事实也证明,希腊财政投入大幅减少,医疗服务质量却得到很大提升。我们即将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要大力强调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建设,优化诊疗就医秩序,为老百姓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改革药品流通秩序,推进建立统一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

药品是特殊商品,既涉及到经济发展,更事关公民健康,各国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其研发、生产、流通、使用以及价格管理、医保报销等形成了一整套环环相扣、相对统一的政策体系。

我国药品部门管理多头,价格机制不健全,采购制度不完善,医保目录不统一,医院使用不规范,导致了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丛生,药价虚高,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我国药物政策碎片化问题突出,部门之间、新旧政策之间相互“打架”,难以形成政策的整体合力。建议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对生产、流通、定价、采购、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改革,形成系统完备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

药品招标采购是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政府组织或医保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一种是医院联合进行集中采购。

希腊新一轮医改,欧盟、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流通改革开出的“药方”就是参照英国模式,政府组织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措施就是招采合一、量价挂钩。这再次证明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不争论,不折腾,对看得准的要下决心推进。要尽快改革现有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完善招标机制,切实把虚高药价降下来,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打好基础。

(四)积极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社会办医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多元化、多样性需求的迫切需要。医疗保险机构直接举办医疗机构是各国普遍做法,可以形成预防、治疗、康复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同时医保机构通过直接控制医院,能够更好地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出台政策,引导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直接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形成多元主体办医格局。

(五)加强重大灾害应急救治体系建设。

我国地域广阔,自然灾害频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借鉴学习国外应急救援的理念和做法,加快推进我国应急救治体系对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最亟需的首先要做好全国重大灾害灾难应急救治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特别是在地震多发地区、重特大城市等加强空中运输、转移、救治伤员能力建设,形成空陆一体应急救治体系,同时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加强部门联动,提升应急救治能力,确保一旦有事,能够迅速处置。

医改是世界性难题,需要集聚全人类的智慧共同破解。希腊医改经验表明,加强国际合作,借取它山之石,可以少走弯路,使改革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李克强总理在接见世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负责人时明确要求建立“三方四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世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机制,共同寻求中国医改的良方。从希腊与国际组织合作经验看,要组织专班,列出计划,加快启动建立实实在在的合作机制,更好地吸纳各国之长,使中国医疗卫生制度既适应国情,又符合世界潮流,更好地维护13亿人的健康福祉。